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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適用範圍:本標準規定CNS 4347〔門窗組件標準模距尺度〕所規定之第一種及第二種門窗組件(以下簡稱門窗),在關閉鎖位扣緊之情形下,在加壓室做抗風壓試驗之方法。備考:本標準中{}內所示之單位級數直係國際單位制(SI)。
2.
用語釋義:本標準所用主要用語釋義如下:
a.
加壓室方式:在門窗外側裝設加壓室,以加壓;減壓使在試體之內外間產生壓力差之方式。
b.
壓力差:門窗之外側壓力與內側壓力之差。
c.
正壓;負壓:門窗之外側壓力較內側壓力高時為正壓,低時為負壓。
d.
殘留變形:除壓後,所留下之變形。
e.
面外變位:自原位置之面外移動量,包括門窗移動量在內。
f.
面外橈度:就門窗所測定;面外變位間之最大差額。
g.
變位率:在門窗面,開口部份之長邊內側尺度或短邊內側尺度與面外變位之比。
h.
橈曲率:在門窗面之標線間距離與其中間之面外橈度之比。
3.
試驗裝置:由加壓室;送風機;壓力調節器;壓力測定器等所組成;另裝設可測定自原位置移動量之裝置,並能對試體施加垂直之均佈載重者。
·加壓室:具有可裝試體裝置框之開口,並能耐所定壓力之構造者。
·送風機:在所定範圍內能迅速改變空氣壓力差者。
·壓力調整器:能調整試體內外側之空氣壓力差者。
·脈動壓發生裝置:能產生如 CNS -
11526 A3235所示之脈動壓發生裝置。
·壓力測定器:能測定試體兩面之壓力差者
4.
試驗
a.
開閉確認:開動至可確認門窗活動部份氣密材之作用,並確認其作用正常後將鎖扣緊。
b.
安裝測定器:有必要安裝測定器時,即依 CNS - 11526
A3235第5.3節安裝之。
c.
預壓:除在製品規範另有規定外,應在試驗前先施加不超過50公斤/平方公尺{490.5Pa}之壓力一次。其昇壓速率為每秒5~10公斤/平方公尺{49~98
Pa}。保持預壓時間 3
秒鐘以上。然後解壓。
d.
測定器調整歸零:調整測定器之指標歸零。
e.
變形試驗:依照
CNS - 11526 A3235施壓程序圖加壓,並依門窗之構造及各製品之規範;規定抗風壓之性能表示壓力(P1)及加壓方向等。測定加壓階段,原則上將P1分為4等分階段壓力進行。其昇壓速率與預壓時間相同。各壓力階段之壓力保持時間為10秒鐘以上,然後測定在試體所規定各廁點之面外變位。
f.
殘留變形之確認:解壓後檢查有否殘留變形。
g.
開閉確認:再度開動至可確認門窗活動部份氣密材之作用,並確認其作用有否異常。
h.
反覆試驗:試驗壓力,如 CNS - 11526 A3235圖2所示,以P1之40%
為中心之正弦波加壓;施加振幅P1之正負20%
,週期3 ~ 6 秒之脈動壓10次以上,並檢查加壓中之試體有否對使用上有害之顯著變化。脈動壓上下限值之許可差為該數值之正負5%。
i.
殘留變形之確認:同(f)
j.
開閉確認:同(g)
k.
取下測定器:於確認壓力歸零後取下測定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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